2012年2月15日星期三

部門: 香港警務處 職位名稱: 警員

薪酬: 警務人員薪級表第3點 (每月17,780元) 至警務人員薪級表第19點 (每月28,435元)[見備註(1)] 

截止申請日期(日/月/年) : 全年均接受申請   

網上申請連結 https://csboa1.csb.gov.hk/csboa/jve/JVE_003.action?jobid=30810&mark=&languageType=1


入職條件: (a) 中學會考五科,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2007年之前"課程乙")達到第二等級╱E級或以上,或同等學歷 [見備註(2)及(3)] ﹔(b) 能操流利粵語﹔(c) 須符合下列體格標準︰男性-身高至少163厘米,體重至少50公斤﹔女性-身高至少152厘米,體重至少42公斤,並須通過體能測驗;(d) 戴眼鏡人士亦可申請,但必須在不配戴矯視工具下,通過視力測驗﹔以及(e) 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在香港至少居住滿七年。 
註: (1) 自2009 年4月1日起新聘的警員,在所屬職級服務滿12年、18 年、24 年及30 年而工作表現良好,可獲得4個長期服務增薪點,即26,125 元 (警務人員薪級表第16點) 至28,435 元 (警務人員薪級表第19點) 。(2)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過往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課程乙)和中國語文科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以後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和中國 語文科第二等級的成績。 (3) 申請人如持有中學會考五科(包括英文)第2等級(即2007年前之”合格”成績)或以上的成績,或同等學歷,但未能符合所需最低中文語文能力要求,仍可申 請該職位。然而,申請人將獲安排參加公務員考試組舉辦的政府語文考試並需取得合格,方可獲得錄用。 
職責: 警員需要執行多方面之警務工作,並會被調往不同部門工作,如軍裝部、交通部、刑事部或水警,亦須遵守警隊條例有關紀律事宜的規定,並要穿著制服及輪班當值。 
聘用條款: 獲取錄的申請人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試用期為三年。成功通過試用期者將獲當局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受聘。 
附註: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 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c) 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並成為公務員。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e) 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該項資料日後或會作出更改。f) 附帶福利包括有薪假期、醫療及牙科診療。在適當情況下,公務員更可獲得房屋資助。 g)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 聘面試。h)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i)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應徵者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 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結束後舉行。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 
申請手續: 申請表格 [G.F. 340 (1/2011修訂版)] 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 (http://www.csb.gov.hk) 下載。申請人亦可透過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 (http://www.csb.gov.hk) 作網上申請。一切遴選程序將由招募組預約安排,投考人毋須親身遞交表格。申請人亦可於香港警務處互聯網 (http://www.police.gov.hk/recruitment)瀏覽有關此職位的資料。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 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上述查詢地址。 
查詢地址: 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37樓警察招募組 
查詢電話: 2860 2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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