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5日星期三

部門: 香港警務處 職位名稱: 督察

薪酬: 警務人員薪級表第23點 (每月31,450元) (視乎學歷而定) 至警務人員薪級表第42點 (每月64,150元)[參閱註(1)]﹔ 

截止申請日期(日/月/年) : 全年均接受申請   

網上申請連結 https://csboa1.csb.gov.hk/csboa/jve/JVE_003.action?jobid=30811&mark=&languageType=1


入職條件: (a)(i)持本港大學學位,或同等學歷,並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取得「一級」成績 [參閱註(2)至(4)][入職薪點:警務人員薪級表第25點 (月薪33,400元)] [參閱註(5)]﹔或(ii)持本港大學學位,或香港其中一間理工學院╱理工大學/香港專業教育學院/ 科技學院的高級文憑,或香港高等院校頒發並獲認可的副學士學位,或註冊專上學院註冊後所頒發的文憑,或同等學歷,及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 (2007年前之"課程乙")成績達第二等級(即2007年前之"E級"或以上),或同等學歷 [入職薪點:警務人員薪級表第24點 (月薪32,420元)]﹔或(iii)香港高級程度會考兩科及格,及香港中學會考另有三科達C級或以上,或同等學歷,及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 文科(2007年前之"課程乙")成績達第二等級(即2007年前"E級")或以上,或同等學歷 [入職薪點:警務人員薪級表第23點(月薪31,450元)];(b)能操流利粵語﹔(c)須符合下列體格標準︰男性-身高至少163厘米,體重至少50 公斤﹔女性-身高至少152厘米,體重至少42公斤,並須通過體能測驗﹔(d)戴眼鏡人士亦可申請,但必須在不配戴矯視工具下,通過視力測驗﹔以及(e) 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在香港至少居住滿七年。 
註: (1) 自2010年1月1日起新聘的督察人員,可透過督察第三級標準專業考試取得合格及晉升為高級督察,便能支取55,305 元(警務人員薪級表第38點) 至64,150 元 (警務人員薪級表第42點) 的薪金。(2) 由2006年12月舉行的綜合招聘考試開始,能力傾向測試的考生成績仍分及格或不及格,而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則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 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3)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 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 績。(4) 在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 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 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視為已符合督察職位的英文語文能力要求(即入職條件的(a)(i)項)。IELTS 考試成績必須在申請職位當天仍然有效。(5) 持有學位的申請人如在獲發聘書時持有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及中文運用兩張試卷所需的成績或同等成績,便符合資格獲取學位持有人的起薪點。 
職責: 督察需要執行多方面之警務工作,包括管理工作及行動職務,亦須遵守警隊條例有關紀律事宜的規定,並要穿著制服及輪班當值。 
聘用條款: 獲取錄的申請人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試用期為三年。成功通過試用期者將獲當局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受聘。 
附註: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 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 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並成為公務員。 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 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該項資料日後或會作出更改。 f) 附帶福利包括有薪假期、醫療及牙科診療。在適當情況下,公務員更可獲得房屋資助。 g)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 聘考試╱面試。 h)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i)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應徵者如獲邀參加督察遴選筆試, 會被安排於筆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 
申請手續: 申請表格 [G.F. 340 (1/2011修訂版)] 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 (http://www.csb.gov.hk) 下載。申請人亦可透過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 (http://www.csb.gov.hk) 作網上申請。一切遴選程序將由招募組預約安排,投考人毋須親身遞交表格。申請人亦可於香港警務處互聯網 (http://www.police.gov.hk/recruitment )瀏覽有關此職位的資料。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 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上述查詢地址。 
查詢地址: 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37樓警察招募組 
查詢電話: 2860 2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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