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4日星期五

部門: 律政司 職位名稱: 法律草擬專員

薪酬: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表第6點 (每月港幣187,100元) 

截止申請日期(日/月/年) : 23/03/2012 23:59:00   

網上申請連結 https://csboa1.csb.gov.hk/csboa/jve/JVE_003.action?jobid=31537&mark=&languageType=1


入職條件: 申請人必須︰
(a) 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認可司法區*內取得大律師或律師資格;
(b) 具有香港或任何認可司法區高層法律草擬工作的豐富知識和經驗;
(c) 有能力在制定政策方面提出有建設性的意見;
(d) 具有卓越的判斷力和領導才能,兼具行政管理經驗更佳;
(e) 具備良好的溝通和人際關係技巧;以及
(f) 精通英文書面語和口語,而懂得聽講、閱讀和書寫中文者會佔優。

非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申請,但只在物色不到合適和合資格的永久性居民時才會獲聘。

* 認可司法區包括香港、英國、澳大利亞聯邦各州及領地、加拿大各領地及省(北克除外)、新西蘭、愛爾蘭共和國、津巴布韋和新加坡。 
註: 獲取錄的申請人預期在2012年內上任。 
職責: 法律草擬專員掌管律政司法律草擬科,就以下各項職務向律政司司長負責︰
(a) 督導法律草擬科草擬所有由香港特區政府提出的法例,並審閱所有由非政府人士或團體提交的建議法例;
(b) 審閱法例草案,並出席行政會議和立法會轄下各委員會及事務委員會的會議,參與使法案通過立法程序的工作;
(c) 就擬備法案過程中發現的各類複雜而敏感的法律事宜,提供法律意見;以及
(d) 執掌並管理法律草擬科,協助執行律政司的整體管理工作,並培養科內律師的法律草擬技巧,令香港特區的法律草擬工作維持高水平。

獲取錄的申請人將獲聘為律政專員,出任法律草擬專員一職,但日後或會調任律政司內其他律政專員的職位。 
聘用條款: 獲取錄的申請人將按公務員合約條款聘任,聘用期為3年,政府可酌情決定續聘。 
福利: 整套薪酬福利條件包括約滿酬金、例假和度假旅費津貼、醫療及牙科診療、房屋福利(須符合有關的公務員事務規例訂明的申領準則),以及其他同等級別的人員所 享有的福利。受聘人須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的條款,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中付出僱員部分的金額。
在合約圓滿結束後,法律草擬專員可獲約滿酬金。該筆酬金,連同政府為僱員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所作的供款,將相等於合約期所得的實任職位底薪總額的25%。 
附註: (a) 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申請人如獲聘用,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並成為公務員。
(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 薪金資料只供參考,該項資料日後或會有所更改。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以獲聘時的規定為準。
(d)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律政司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面試。
(e) 在使用求職者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時,律政司會嚴格遵守其個人資料政策的規定,並會在收到有關要求後,隨即提供一份有關政策的複本。
(f)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無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 
申請手續: 申請人須在應徵信內詳細列明認為自己適合出任本職位的理由,並把應徵信連同一份詳盡履歷送交香港中環雪廠街2號聖佐治大廈15樓光輝國際(香港)有限公 司,電郵至DoJ-LD@KornFerry.com 或傳真至(852) 2810 1632。截止申請日期為2012年3月23日。申請人如獲約見,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6至8個星期內接到通知。若有疑問,請與何子都先生聯絡(電 話:(852) 2971 2700)。

所有申請均會絕對保密。 
查詢地址: 香港中環雪廠街2號聖佐治大廈15樓光輝國際(香港)有限公司 
查詢電話: (852) 2971 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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